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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縣長信箱”是縣政府聯(lián)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聽取群眾呼聲的重要窗口,是意識形態(tài)工作的重要陣地。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并建立組織、明確辦公室(或專人)負責“縣長信箱”信件辦理工作。
第二條 對縣政府交辦的“縣長信箱”辦理事項,各單位要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妥善辦理,不得推諉扯皮、拖而不辦。對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的不合理訴求,或因客觀原因確實難以解決的問題,主辦單位應與來信人溝通聯(lián)系,說明理由并做好解釋工作,取得來信人的理解與支持。
第三條 大力提高辦事效率,一般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能當日辦理的當日即辦即復;需要調查處理的復雜事項須與當事人取得聯(lián)系,并向縣政務中心申請延期回復。延期回復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辦理時限至10個工作日以上的,主辦單位須報經(jīng)縣政府負責同志同意,并向當事人做好解釋說明。
第四條 對于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群眾反映強烈、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疑難信件,實行聯(lián)席會議交辦機制。聯(lián)席會議由縣政府分管相關事項的副縣長召集,縣政府辦、縣督查室及信件涉及單位參加。聯(lián)席會議要明確牽頭單位和辦理時限,牽頭單位要制定辦理方案,積極妥善解決來信人反映的問題。
第五條 縣政府對“縣長信箱”辦理情況實行每季度通報。對工作認真負責、回復規(guī)范及時、群眾滿意度高的單位予以通報表揚。
第六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視情節(jié)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1、辦理群眾來信態(tài)度不端正,推諉扯皮、敷衍應付,或因回復內容不規(guī)范不合格出現(xiàn)2次以上退回重新辦理的;
2、在規(guī)定時限內未及時辦理,且未說明原因、申請延期辦理,累計達2次以上的;
3、回復內容與實際處理結果不一致,引發(fā)來信人上網(wǎng)炒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4、對群眾反映的重要問題,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5、因承辦單位工作人員泄露來信人信息,致使來信人受到打擊報復,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條 縣政府定期對所有承辦單位進行信件回復率督查,各鄉(xiāng)鎮(zhèn)(園區(qū))、縣直各部門和單位的回復率均應達到100%,滿意度要求達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