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5-04-26 13:57 信息來源:溆浦縣政府辦
XPDR-2025-00002
溆政發(fā)〔2025〕2號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
《溆浦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已經第十八屆縣人民政府2025年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溆浦縣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6日
溆浦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溆浦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規(guī)定》(湘自資規(guī)〔2023〕6號)、《懷化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懷政發(fā)〔2022〕6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溆浦縣行政區(qū)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適用本實施細則。
因非農建設需要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等土地的,參照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執(zhí)行。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涉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縣土地與房屋征收安置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征收辦)為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實施機構。自然資源、發(fā)展改革、財政、農業(yè)農村、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公安、司法、市場監(jiān)管、統計、稅務、審計、林業(yè)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相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負責做好轄區(qū)內征收補償安置的群眾工作。
第四條 征收補償安置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根據縣人民政府下達的征收土地預公告,縣征收辦負責組織核實實物量及初步征收補償安置資金預算。征收補償安置資金預算經縣財政、縣自然資源等部門審核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征收補償標準和征收安置預算。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由縣征收辦按“一事一議”原則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章 安置對象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安置對象,是指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系該組織成員,有合法住宅被征收且滿足下列條件的家庭常住人口:(一)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二)參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三)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四)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續(xù)。
安置對象確認時間截止至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fā)布之日。
第七條 對安置對象有疑問的,由縣征收辦牽頭組織自然資源、農業(yè)農村、公安、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對安置對象資格進行審核認定,由縣征收辦公示后確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員其合法住宅被征收可予以安置:
(一)入學、入伍前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現役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戶口遷出的(不含享受轉業(yè)安置待遇的人員);
(二)正在監(jiān)獄服刑人員戶口遷出的;
(三)正常婚姻遷入的;
(四)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fā)布后十個月內新出生人口。
第九條 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政策性購買農轉非戶口的、因農用地劃為蔬菜基地轉為非農戶口的、或者原村改居鼓勵轉為非農戶口的,且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其合法住宅被征收可予以安置:
(一)一直居住在轄區(qū)村組,有合法住宅被征收;
(二)有相關生產資料,享受該集體經濟組織權利且履行村民義務;
(三)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等非在編人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不享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未履行村民義務的人員(含寄住、寄養(yǎng)、寄讀、空掛戶等人員);
(二)通過繼承、贈送、購買等途徑在被征收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戶籍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不享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未履行村民義務的人員;
(三)在歷次征收中已安置人員;
(四)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在編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五)經認定為違法違規(guī)遷入戶籍的人員;
(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不應納入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十一條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根據“一戶一宅”的原則,被征收戶一戶只能認定擁有一處宅基地。
合法手續(xù)的房屋按實際面積進行補償;因特殊情況未辦理手續(xù)的房屋,經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補辦建房手續(xù)及補交稅費后,按戶計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
(一)被征收戶具有農村村民建房資格;
(二)因政府規(guī)劃控制停辦村民建房審批手續(xù);
(三)被征收戶僅有一處住房,房屋生活設施齊全且一直居住。
在同一棟房屋中居住,不管是否分戶、分家,均只對原合法批準或登記的權利人進行補償。
建房占用耕地面積在130平方米以內、占用其他土地面積在180平方米以內或占用未利用地210平方米以內的房屋據實予以補償,超出占地面積標準的部分房屋視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guī)定,2022年4月3日后農村修建的房屋建筑面積超過300平方米以上且未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超出部分房屋視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征收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的合法房屋,按照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標準進行補償,不予安置。
第十二條 征收農村村民合法住宅按規(guī)定予以安置。被征收戶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宅,一處住宅已經被征收補償安置的,其他住宅只作補償不予安置。
非住宅被征收的,按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后,不予安置。
經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住宅和非住宅,不予安置。
第十三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的安置,具體按《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由縣人民政府納入現行社會保障體系,具體按照《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公安廳 湖南省農業(yè)農村廳 湖南省審計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規(guī)〔2023〕1號)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 補償標準
第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按照《溆浦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說明》(附件1)、《溆浦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附件2)規(guī)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執(zhí)行。征收實施機構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專業(yè)機構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測量,并出具測繪成果。
對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裝修(飾),以不超過最高補償標準的價格包干補償。具體按照《房屋裝修(飾)補償標準》(附件3)執(zhí)行。
被征收房屋及裝修(飾)可以戶為單位按其被征收合法房屋同類結構的重置成本價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 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墳墓需要遷移的,按照《溆浦縣集體土地上墳墓及附屬設施征收補償標準》(附件4)規(guī)定的標準予以補償。
第四章 縣城規(guī)劃區(qū)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方式
第十七條 縣城規(guī)劃區(qū)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采取提供安置房和貨幣安置兩種方式予以安置。符合安置條件的對象,以戶為單位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
貨幣安置是指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的安置方式。
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只能選擇其中的一種安置方式。具體以征收安置補償方案確定的安置方式為準。
第十八條 縣征收辦在縣城規(guī)劃區(qū)內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前,應填制《入戶調查表》,核實需安置人數、戶籍及其他情況,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條 縣城規(guī)劃區(qū)內房屋被征收的安置戶,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一次性領取安置費每人24萬元現金,安置后,不得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申請宅基地建房。
第五章 縣城規(guī)劃區(qū)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方式
第二十條 縣城規(guī)劃區(qū)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以戶為單位按照“一戶一宅、相對集中”的原則,采取集中聯建安置和分散遷建安置的方式。有條件的地方,在符合規(guī)劃的前提下,鼓勵實行集中聯建安置。不具備采取集中聯建安置和分散遷建安置方式的,可選擇貨幣安置,貨幣安置后,安置人員不得要求集中聯建和分散遷建安置。實行集中聯建安置和分散遷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的集體建設用地有關批準手續(xù)由縣征收辦協調,當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辦理,納入征收成本。
第二十一條 實行集中聯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的土地、土地平整、通水、通電、道路以及房屋基礎超深部分(即基礎超過1.5米)的費用,納入征收成本。
第二十二條 實行分散遷建安置的,由被征收人在符合相關政策的前提下自行選擇安置用地,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電、道路以及房屋基礎超深部分(即基礎超過1.5米)等相關費用,根據實際情況,按每戶不高于3萬元的標準予以補償,納入征收成本。
第六章 補助費及獎勵
第二十三條 征收實施機構應當支付被征收戶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按常住人口計算,3人以內(含3人)的,一次性補助10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補助費150元;需要過渡的,搬家補助費支付兩次。
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常住人口計算,3人以內(含3人)的,每戶每月8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房屋被征收的安置戶選擇現房安置的,自安置房交房之日起,再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房屋被征收的安置戶選擇貨幣安置的,應當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項目業(yè)主安排了過渡周轉房的,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四條 在征地公告發(fā)布之日后3個月期限內,簽訂協議并主動騰房交地,按該項目被征收房屋主房(居住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guī)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本實施細則執(zhí)行。本實施細則公布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繼續(xù)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zhí)行。
本實施細則公布施行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xù),但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zhí)行。
附件:1.溆浦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說明
2.溆浦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3.房屋裝修(飾)補償標準
4.溆浦縣集體土地上墳墓及附屬設施征收補償標準
附件1
溆浦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說明
1.房屋層高的劃分和測定方法:房屋的層高是指從底層地面到樓層板面的垂直高度,平房以室內地面到檐口滴水高度為準,前后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計算;樓房平屋面以室內地面至屋頂天溝地面檐口高度除以層數計算。坡屋面以檐口滴水高度除以層數計算。
(1)鋼筋砼框架結構、排架結構屋高的劃定:底層的基本高度3.3米,樓層高度3米。
(2)磚混、磚木結構平房的基本高度為不低于2.7米。
(3)簡易結構的房屋、構筑物基本層高為2.2米以上(包括2.2米)。
2.房屋結構類型的劃分:主要以基礎類型、主體結構(包括墻體、梁柱、樓板、屋面等)為劃分依據,不同的結構類型分別套用不同的補償標準。
3.房屋面積計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積以有效合法證件為依據,按各層建筑面積之和計算。首層建筑面積按外墻勒腳以上結構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及二層以上按外墻結構水平面積計算;突出房屋高度在2.2米以上的樓梯間、屋頂水箱分別計算建筑面積。無圍護結構陽臺,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積的一半計算。山墻出檐、懸挑雨篷不計算建筑面積。建筑物層高低于2.2米(不含2.2米)的不計算建筑面積,適當予以補償。
4.集中遷建安置、分散遷建安置補償包括房屋主體建(構)筑物補償和房屋拆除、舊料堆碼、材料運輸、房屋四周排水明暗溝、散水、天溝、雨篷、踏步、室內水、電及基礎的補償,不包括“三通一平”和被征收的宅基地補償。
5.磚混結構的屋頂隔熱層、架空層按平均高度計算,0.5米以下(含0.5米)的不計算補償,高度超過0.5米的,每超過0.1米按面積每平方米補助10元,補償高度最高不超過1.5米,超過1.5米的按1.5米計算。
6.各類別房屋所確定的補償標準,以建成的房屋成品為計算標準,不包括裝修(飾)補償標準。
7.在房屋補償面積有爭議時,以縣不動產登記部門測繪報告所確定的面積為準。
附件2
溆浦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房屋類別 |
征收補償價 |
成新折(年) |
主 要 特 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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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
||||
鋼筋砼框架結構 |
1100 |
100% |
95% |
樁基礎或整板基礎,主體結構為全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現澆樓面、層面、樓梯、天溝,層高3米,屋面上部應有架空隔熱層或平瓦坡屋面、24厘米眠墻,地面磚或水磨石地面,外墻面鋼磚,內墻水泥抹光且刷仿瓷涂料罩面,鋁合金門窗、紗窗,油漆木制門及紗門,水、電、衛(wèi)生設施和廚房設施配套齊全,封閉陽臺。 |
|
磚
混 |
一類 |
900 |
標準磚石基礎或樁基礎,基礎深度1.2米以上,鋼筋砼地梁,層層有串梁,規(guī)定的構造柱,鋼筋砼樓面、屋面、樓梯、天溝,屋面上部應有架空隔熱層或者平瓦坡屋面,層高3米,24厘米眠墻,外墻水刷石,內墻水泥抹光刷仿瓷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門及紗門,鋁合金窗、紗窗、亮玻璃,室內水泥地面、獨立廚房、無煙灶臺、水沖廁所、水電進戶(含室內管線)。 |
||
二類 |
830 |
標準磚石基礎,基礎深度1.2米以上,鋼筋砼地梁,鋼筋砼預制樓面、層面、樓梯、天溝,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熱或者平瓦坡屋面、層高3米,24厘米斗墻,外墻粗砂灰,內墻粉紙筋且“106”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門窗、紗門窗、亮玻璃,室內水泥地面、獨立廚房,水沖廁所、水電進戶(含室內管線)。 |
|||
磚木 |
650 |
100% |
磚石基礎,基礎深度0.5米,24厘米眠墻,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外墻清水,內墻粉灰或者涂料罩面,室內水泥地面,油漆木制門窗、紗門窗、亮玻璃,油漆紙板頂棚,水電進戶(含室內管線)。 |
||
磚木 偏房 |
380 |
標準磚石基礎,基礎深度0.5米以上,雜磚和土筑混砌墻,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門窗,水電進戶(含室內管線)。 |
|||
木結構類 |
450 |
標準磚石基礎,基礎深度0.5米以上,木樁屋梁,木板墻或卡磚墻,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油漆木制門窗,水電進戶(含室內管線)。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 |
|||
雜屋類 |
180 |
磚石基礎,基礎深度0.5米,雜磚墻,瓦屋面,檐口高度1.8米以上,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廚房、廁所、豬牛欄、堆放雜物的房屋。 |
說明:1.以上各類房屋的補償標準系指拆遷在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征收補償單價。房屋拆遷補償費按合法建筑面積結合成色進行計算。
2.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項目,如有增減,按有關規(guī)定增減補償;層高在上述標準規(guī)定的屋高增減10厘米以內的,不增加或減少補償;層高增加或減少 超過10厘米以上的,每增減10厘米,工業(yè)用房增減5%,其他房屋增減3%。
3.房屋建筑面積的測量計算按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范》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4.空心磚結構房屋參照木結構類房屋標準執(zhí)行。
5.如果對以上補償標準有異議,可按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選擇重置成本評估方法補償。
附件3
房屋裝修(飾)補償標準(單位:元/平方米)
房屋類別 |
最高補償 標準 |
裝修(飾)要求 |
說明 |
|
鋼筋砼框架結構 |
600 |
1.室內地面(含防潮層):防滑地面磚、花崗巖、大理石或實木、仿實木地板;2.室內墻面:貼瓷、刮涂、各類木質板材質墻裙;3.室內頂面:一級吊頂以上標準;4.廚房、廁所、洗漱間:墻面貼瓷;室內設施齊全;5.外墻正面和兩側:貼面磚,其他為干粘石以上標準;6.門、窗、網蓬、門窗套:各類防盜門、各類材質裝飾門;塑鋼、鋁合金玻璃窗;各類金屬材質防盜網、雨篷;門窗套為水曲柳或仿櫸木板以上標準;7.室內設施:室內壁柜等設施齊全。 |
1.房屋主體部分每缺少一項扣減40元/平方米;2.以上補償只限合法房屋或經認定后視同為合法房屋裝(修)飾的補償;3.以上補償按房屋主體建筑面積計算;4.磚混一層平頂房按補償標準增加10%的補償。 |
|
磚混 |
一類 |
500 |
||
二類 |
450 |
|||
磚木 |
400 |
1.室內地面(含防潮層):防滑地面磚、實木或仿實木地板;2.室內墻面:刮涂、各類木質板材質墻面;3.室內頂面:一級吊頂以上標準;4.廚房、廁所、洗漱間:墻面貼瓷;室內水電、室內壁柜等設施齊全;5.外墻正面和兩側:貼面磚,其他為干粘石以上標準;6.門、窗、網蓬、門窗套:各類防盜門、各類材質裝飾門;塑鋼、鋁合金玻璃窗;各類金屬材質防盜網、雨篷;門窗套為水曲柳或仿櫸木板以上標準。 |
1.房屋主體部分每缺少一項扣減20元/平方米;2.以上補償只限合法房屋或經認定后視同為合法房屋裝(修)飾的補償;3.以上補償按房屋主體建筑面積計算。 |
|
磚木偏房 |
300 |
|||
木結構類 |
260 |
1.室內地面(含防潮層):防滑地面磚、實木或仿實木地板;2.室內墻面:刮涂、各類木質板材質墻面;3.廚房、廁所、洗漱間:室內水電等設施齊全;4.門、窗、網蓬、門窗套;各類材質裝飾門;塑鋼玻璃窗;各類金屬材質防盜網、雨篷。 |
1.房屋主體部分每缺少一項扣減30元/平方米;2.以上補償只限合法房屋或經認定后視同為合法房屋裝(修)飾的補償;3.以上補償按房屋主體建筑面積計算。 |
注:本補償標準不包括本實施細則附件2里描述的各房屋類別的主要特征。
附件4
溆浦縣集體土地上墳墓及附屬設施征收補償標準
項目 |
名稱 |
單位 |
補償金額(元)舊墳 |
補償金額(元)新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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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 墳 類 |
土墳 |
無棺 |
冢 |
2000 |
2000 |
有棺 |
4000 |
6000 |
|||
磚石墳 |
冢 |
5000 |
7000 |
||
砼墳 |
冢 |
6000 |
8000 |
||
碑 |
簡單至復雜 |
座 |
600-1000 |
600-1000 |
|
羅圍 |
料石或大理石 |
圈 |
3000~5000 |
3000~5000 |
注:1.有碑或修建羅圍的按以上標準補償;沒有碑或修建羅圍的,不得給予碑和羅圍補償。
2.墳墓補償以實際挖掘為依據。
3.無墳主的由征收單位代遷或作深埋處理。
4.可整棺抬遷的另加3800元/冢棺木搬遷費。
5.屬合葬的按同類型標準提高50%執(zhí)行。
6.自行安置的另加2000元/冢,遷入公墓區(qū)的不予安置。
7.征收土地預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前5年內墳墓按新墳計,其余年限的墳墓按舊墳計。
溆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26日印發(fā)